文章轉載自香江著名作家 李怡先生的世道人生
1950年代,參議員麥卡錫以及國會的「非美活動調查委員會」,發動一場舉報與清除國內共產主義者運動。很多著名藝術家、作家都受誣衊和調查,包括著名演員差利卓別靈、劇作家阿瑟米勒和原子彈之父奧本海默。大約有六七年時間,美國言論自由受到壓抑,不少人就像才華橫溢的編劇家莊柏一樣,一生幸福斷送。
這段白色恐怖歷史儘管源於二戰後美蘇冷戰的背景,但美國立有保障言論自由的憲法修正案第一條,第一次大戰期間一位大法官又為言論自由定下清晰界線,就是不能引起「明顯和立刻的危險」(Clear and Present Danger)。他舉的例子是:一個人絕沒有自由在擠滿人的戲院裏大聲喊失火,這會造成明顯和立刻的危險,因此不在憲法保障的範圍內。如果危險不是「明顯」或不是「立刻」,就都屬於受保障的言論自由。有這條界線,又實行法的統治,怎麼可能會出現麥卡錫時代這麼多冤案?
法律侵蝕到言論自由,就源於一樁1948-51年的「丹尼斯案」。紐約州政府控告丹尼斯等11名美國共產黨員,指他們在1945-1948年期間,組織共產黨,鼓吹在時機成熟時,盡速採取行動,以武力推翻美國政府。最高法院1951年裁決有罪,認為他們不僅是討論馬列主義,而且在「鼓吹」和「煽動」暴力,有明顯的危險,而「盡速採取行動」也意味立刻,故被告言論不在憲法保障範圍內。但大法官之一的William Douglas反對這裁決,他表示:美共力量極有限,在警察、軍隊等行業中的勢力微不足道,既然沒有力量,就屬於言論而不是行動的層次,根本不構成「明顯和立刻的危險」;其次,他認為把「鼓吹」作為界線是危險的,因為這意味着一個言論是否自由不在於言論本身,而在於說話的人的意圖,而意圖是看不見、摸不着、難證明的東西。他說,一旦走上這條路,就「每個公民的自由都受到危害」。
他這句話不幸言中了。丹尼斯案後,美國就進入麥卡錫主義的黑暗時期。言論自由受壓抑,減少了監督政府的功能,也使個人潛能和創意無法充份發揮。
丹尼斯案中大多數法官的錯誤,就是把屬於言論自由範圍的事情,當成行動來處理了。這一案例影響了其後的許多案件,直到1957年,美國最高法院審理一樁與丹尼斯案類似的案件,這次法院認為,控方(政府)必須拿出被告發表與具體行動直接有關的言論,罪名才成立。甚麼是與具體行動直接有關的言論呢?比如:「我們約定,明天早上九點鐘拿槍去進攻警察局。」若不是這樣具體與行動關連,那麼「倡言武力以實行甚麼目標」,都只是言論而已,尤其是倡言者根本沒有威脅政權的力量。
美國麥卡錫時代的例子,告訴我們,哪怕是實行法的統治的國家,一旦司法不恰當地干預了言論自由,就會人人噤若寒蟬,社會活力也就遭到扼殺。更何況是在強權支配下的搖搖欲墜的司法。
李怡小資料:
李怡原名李秉堯,1936年4月13日生於中國,籍貫廣東新會。童年時曾在北京及上海居住,1948年移居香港,於左派學校讀書,早年嚮往社會主義。1954年中學畢業後曾參加中國大陸的高考,但因身體關係未能考上,留在香港的左派機構任職資料員及編輯。筆名舒樺、齊辛、余從哲和李怡,現在香港時事評論家、自由專欄作家。
李怡1970年創辦《七十年代》雜誌,立場曾經親共,被台灣視為「匪刊」,直至1981年,李怡脫離左派,轉向反共,並在1984年將雜誌改名為《九十年代》。1990年創立「台灣版」,雜誌集合眾多知識份子的作品,敢於批評兩岸政權,又被中共視為「親國民黨」而遭查禁。李怡一直為該雜誌總編輯,直至1998年雜誌停刊。
李怡曾參與經營天地圖書,後在立場反共的「香港壹傳媒」報刊內發表時評專欄文章,2007年獲董橋之邀參與撰寫部份《香港蘋果日報》的社論《蘋論》,經常公開批評中國共產黨。著有政論文集《放逐》、《思緒》、《對應》等,部分為《蘋果日報》專欄散文結集,內容主要是政論及一些較輕鬆的話題,如電影評論、書評等。
此外,自2003年起,李怡擔任主持香港電台第一台節目《一分鐘閱讀》,節目播出至今。期間由2020年8月開始,岑逸飛、陳煩、黃子程及謝祖墀加入主持行列,交替主持每星期節目。李怡現為「獨立評論人協會(簡稱評協)」之創會會員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
歡迎光臨花旗小窩,謝謝你的留言賜教。
如欲以電郵查看回覆,請 √「通知我」 ,謝謝!